作者:秋至

来源:GPLP犀牛财经

中交地产(000736.SZ)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重庆长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将在6月7日开庭。

据天眼查APP,早在2月9日,中交地产就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下称“中国信达重庆分公司”)、成都鸣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鸣升贸易”)、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宇鸣实业”)、重庆长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长江竹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下称“建行重庆分行”)告上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被诉方中国信达重庆分公司也曾多次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宇鸣实业告上法庭,诉讼纠葛长达4年。

资料显示,2000年7月,宇鸣实业、中交地产、重庆路桥、鸣升贸易共同成立长江竹业,分别持股62%、36%、1%、1%。重庆路桥于2001年4月将1%股权转让给宇鸣实业,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1年12月,中交地产将出资形式变更为货币资金1800万元以置换原房产出资,2001年12月29日长江竹业确认收到这部分资金。

然而截至2001年12月31日,长江竹业货币资金期末数仅为17.42万元,上述1800万资金具体流向成为疑点。

另裁判书显示,2000年9月,宇鸣实业向建行重庆分行贷款5740万元,因无力偿还便将该债务转移给长江竹业承担。2003年连同本金加利息,长江竹业也资不抵债。2004年6月,建行重庆分行将债权转给中国信达重庆分公司。2005年,长江竹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债主被吊销,中国信达重庆分公司追债无望成冤大头,最终一纸诉状将长江竹业背后股东告至法院。

中国信达重庆分公司认为,长江竹业虽已无力偿债,但中交地产抽逃出资行为给其带来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中交地产则认为中国信达重庆分公司与长江竹业的债权原属于宇鸣实业与长江竹业之间的债务,宇鸣实业转债实则是为掩盖逃避债务,该债权转让行为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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