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

征求意见稿表示,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此,北京市控烟协会4月20日明确表态,协会已于日前正式提交反馈意见,对该提议持反对态度,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本质上是在执行烟草总公司的企业职能,不适合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


附录意见全文:

北京市控制吸烟协会对工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的意见

我们对本次工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提议持反对态度。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本质上是在执行烟草总公司的企业职能,不适合作为电子烟的监管单位。

原因如下:

一、虽然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对市场电子烟的迅速发展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历史是一面镜子,从1991年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起,20年来,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例由烟草专卖局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的案例处罚和报道。我们很难相信政企不分的烟草专卖局会从保护青少年健康的角度对电子烟的监管超过对卷烟销售的监管力度。一旦将电子烟的监管权力拿到手里,从电子烟中获取更大利润将是烟草总公司当仁不让的肥差。将“狐狸和鸡关到一个笼子里”是国际社会对中国控烟的尖锐讽刺。我们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再继续发生。除非全国烟草专卖系统政企分开,烟草专卖局严肃地承担起控烟的职能,对向青少年销售卷烟得到认真的执法监管和处罚时,才可以考虑电子烟监管归属问题。否则就是将“小害交给大害”进行管理。

二、电子烟国际主流监管方为公共健康相关部门。英美监管机构均是公共健康相关部门。美国的电子烟监管机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是由医生、律师、微生物学家、化学家和统计学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致力于保护、促进和提高国民健康的政府卫生管制的监控机构。英国的电子烟监管机构为公共卫生部(Public Health England,PHE),其职责是保护和改善国家的健康与福祉和公共医疗支出,并减少健康不平等。

三、电子烟青少年使用问题必须重视。目前电子烟在全球的流行已经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青少年吸食电子烟的比例日益增高。美国青少年吸食电子烟的比例从2001年到2018年,从1.5%上升到20.8%,波兰青少年使用电子烟的比例经高达62%。电子烟中的尼古丁会让使用者上瘾,还会对发育中的大脑产生长期影响。中性笔的电子烟。中国疾控中心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中国高中生电子烟使用率为3.0%,初中生电子烟使用率为2.7%。虽然绝对比例不高,但有上升的势头。需未雨绸缪尽早推动有效措施,明确售卖方式与地点,防止未成年人使用。

建议:

一、加强对电子烟的监管是必须的,建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与监管。发布电子烟禁止或限制调味剂;加强对销售地点、密度和渠道的监管;尽量减少电子烟对使用者可能造成的健康风险:严格规范产品成分、尼古丁浓度以及装置的安全性;使用标签等对产品成分进行披露;要求在包装上印制明确的健康警示或使用仅有健康警示的平装包装。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等禁烟场所使用电子烟,禁止对电子烟进行未经证实的健康说辞。禁止针对非吸烟者、孕妇和青少年的营销;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分发、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电子烟;禁止广告、促销和赞助。

二、提请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注2021年6月1日即将执行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执行法律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请用实际行动保护祖国的下一代。

北京市控制吸烟协会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