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首违不罚”不是任凭违法

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启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总审计师饶立新介绍,税务总局已经研究确定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广“首违不罚”制度,拟于3月底前发布包括税务登记、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在内的第一批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毫无疑问,这也是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工作水平做出的一项积极探索,也是改善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税务与企业之间的协调,更好地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的重要手段。如果做好了,确实对税企关系改善是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的,也是能够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的。

要知道,有些企业,主观上确实没有违法违规的意愿和冲动,只是对某些方面的业务不够熟悉,对纳税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才导致违反问题的发生。对这样的初犯者,确实应当以教育为主,而不要动辄就处罚。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拿起处罚的“武器”,就对企业猛扫,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是没错的。但是,从处理税务与企业的关系来看,可能就显得太过机械、教条和缺乏灵活性了,是会让税务执法越来越被动的。

在税务执法问题上,原则不能破,规矩也不能破。但是,对一些非主观意愿和冲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确实需要区别对待。特别对初犯者,应当视情况给予“首违不罚”的温情执法,而不是“一刀切”。即便不是初犯,只要不是主观上存在恶意,处罚的力度等也要把握好。

必须看到,执法的艺术性对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到罚款、处罚企业负责人等方面的问题,就更要注重执法的技巧、处理的方式。机械、僵化地执行法律制度,是会给工作带来被动和阻力的。因为,执法机关与企业之间,原本就存在某些对立因素,特别是心理上的对立,会给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如果能够运用好执法的技巧与艺术,就能够减少执法的阻力、化解执法的矛盾。“首违不罚”制度,就是积极的行为,也是有益的探索。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首违不罚”,也决不是任凭违法,而是有条件的。对企业来说,必须是主观上没有违法违规的意愿和冲动。如果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违法意愿和冲动,即便是首违,也要处罚。这一点,必须把握好。否则,会给企业有空子可钻。特别是那些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的企业和经营者,会趁机钻法律的空子的。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有首违还是惯犯的区别,而是一律处罚,决不手软。因为,税法就是要规范纳税人的行为,让纳税人能够自觉纳税。对非主观意愿和冲动违法者予以宽容,实行“首违不罚”制度,是为了让其更好地执行税法。对存在主观意愿和冲动,且违法问题严重者,自然不能轻轻处罚,而要严肃处理、严厉处罚,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

对执法机关来说,实行“首违不罚”,是体现税务机关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是执法方式适应市场变化、更好地为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的一种姿态。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只要是“首违”,就一定不处罚。如果不加区分地就对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免予处罚,导致一些严重违法、主动违法、恶意违法的行为也得不到处罚,实际也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是对自觉守法企业的不公。因此,“首违不罚”只能适用于非主观意愿和冲动的违法行为,而不适用于其他违法行为。自然,税务机关就一定要做好是否属于“首违不罚”范畴的区分工作,不能免予处罚的,坚决不开绿灯。

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发布了包括税务登记、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在内的第一批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应当说,考虑还是比较周全的,要求也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如何界定,如何区别对待,如何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还需要税务机关做更加具体详细的工作,需要税务机关把区分的标准定得更加详细、要求说得更加具体,特别是违法的行为标准,要更加明确,避免基层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太大。基层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越大,出现问题的概率也越大,“首违不罚”制度产生的效果就会被基层执法的行为不规范而抵销,改善税企关系的目的就难以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