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5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

其中修订草案第一条指出实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第二条增加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七条增加“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职业教育。”

新增第十一条: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类别留学生,支持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格资历互认。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十四条指出: 国家鼓励依法举办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助学贷款、建立奖励基金以及捐资激励等措施,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可以允许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

境外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或者有职业教育资源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独立或者合作举办职业学校,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具体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增加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第四条),将党的领导落实为制度规则,增加关于职业学校治理结构的规定,明确公办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三十二条)。

(二)明确职业教育内涵、定位和发展原则。参照国际上关于职业教育的定义,明确职业教育内涵(第二条)。强调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不同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的定位(第三条),规定国家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实施原则(第四条)。

(三)健全职业教育举办机制。落实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的要求,推动多元办学,规定国家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高等学校(第十八条);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的权利与职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创新举办形式,支持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第二十四条)。

(四)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破解交叉管理、政出多门的突出问题,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协调机制,规定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第十条第二款);强化省级统筹(第十条第四款);健全支持体系,规定设立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第十七条第二款)。

(五)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涵(第十二条)。推动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及其他学习成果互通衔接,规定建立“1+X”和“X+1”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第十三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第十六条)。同时,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可以实行弹性学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六)完善产教融合制度支撑。把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基本导向,着重解决职业学校“一头热”、行业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强化企业办学权利(第二十一条);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明确条件和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明确校企合作的形式(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推进学徒制培养(第二十七条);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等全过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七)建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体系。着力破解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性不足的瓶颈问题,强化政府责任,规定国家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加强专业化教师培养培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职业教师应当具备实践工作经历和技能水平(第四十条第一款);完善技术技能人员转任专业教师制度和技术技能大师制度(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八)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新增关于质量评价的条款(第三十五条),确立了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学校自评,明确评价的组织形式、内容要求等,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制度。规定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吸纳行业、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九)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推动职业学校面向市场、面向就业自主办学,落实职业学校管理自主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强化教学自主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扩大学校薪酬分配自主权(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给予更大招生自主权(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十)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职责(第四十八条),明确政府统筹使用经费、支持职业教育的要求(第五十一条),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投入和职业学校多元筹措经费的体制机制(第四十八条)。

(十一)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把每年5月的第2周确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九条)。同时,强调职业学校受教育者平等地位(第四十三条)。

(十二)强化法律责任。按照立法规范化的要求,单独增加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政府责任(第五十四条)、明确了企业责任(第五十五条)、学校责任(第五十六条)和实习单位责任(第五十七条),体现法律强制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业教育信息化(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审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第三十一条)、学生权利义务和实习保障(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