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非银支付机构正在面临全面的监管。在支付新规征求意见稿刚刚落地后,《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将于3月正式落地。

这一次,央行重申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也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同时,还专设“罚则”,明确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将受处罚。

有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理顺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业务的同时,增加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央行对支付服务市场“严监管”和“强服务”的统一,有助于促进支付机构健康稳健发展,提升支付服务市场活力和竞争力。而当下监管对非银支付的监管文件频出,并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同样的要求来监管支付行业,这意味着支付行业的地位有所升高,对支付行业未来发展形成利好。

优化特殊业务账户管理

实际上,早在2019年,央行就已经逐步完成了针对各家非银支付机构的“断直连”,并要求银行将客户备付金100%上缴央行,以防范支付机构挪用备付金风险,以及单纯靠备付金存款利息生存,促进支付机构回归业务本源。

不过,依据最新的《办法》,一些存在特殊性的账户可以存放在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的备付金账户中。一个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也就此浮出水面。

“这些账户具有特殊性,如果将备付金存放进入央行中可能无法顺畅地完成交易。”资深支付行业研究员王蓬博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适当调整相关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对特定情景下的业务进行弹性安排,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用户体验。

以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为例,央行允许这类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而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而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支付机构通过上述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商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规范划转并加大挪用处罚力度

央行在此次的文件中进一步规范了备付金的划转流程,并加大了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处罚力度。

根据《办法》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与此同时,《办法》还设一章“罚则”,并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也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责令其终止相关业务等。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办法》专设一章“罚则”,明确客户备付金存管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助于增加威慑力,提升央行权威。而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防范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压实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备付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不是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但资金转移到支付机构后,消费者无法管理。”董希淼表示,支付机构如果违规操作,则可能导致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

允许备付金互转但未放开支付机构间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这意味着央行明确允许备付金互转,给市场留下了支付机构间合作的想象空间。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

但央行同时明确,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有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或涉及到多种业务模式,如一些可以兼容多种支付方式的扫码POS机,在扫码后可能存在需要将备付金转移的情况。不过,该人士预计,央行要求备付金的互转需要递交材料进一步核验,这或意味着央行将对互转进行严格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