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告,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1月14日召开2021年第8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届时将审核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IPO事宜。

华塑股份此前曾多次冲击IPO,均无功而返,这次是否能成功?据招股书及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较多,控股股东既是其第一大客户也是其供应商,关系错综复杂,同时,其资产负债率过高,债务负担沉重,还曾因安全环保等问题多次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一系列问题摆在面前,公司的IPO之路或将又一次面临坎坷难测的局面。

和控股股东关系复杂

据公开资料显示,华塑股份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以PVC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业务涵盖原盐及灰岩开采、煤炭发电及电石制备、PVC及烧碱生产和“三废”综合利用等,主要产品包括PVC、烧碱、灰岩、电石渣水泥、石灰等。目前,华塑股份共有7名股东,分别是淮矿集团、皖投工业、建信金融、中国成达、定远国资、马钢投资、东兴盐化,而这7名股东均为国有股东,也就是说,华塑股份是一家实实在在的国资企业,100%股权均由国有股东持有的企业冲击IPO,这在A股并不常见。

除此之外,华塑股份与其控股股东淮矿集团还有许多理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据招股书披露,淮矿集团除了是华塑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华塑股份1652700588股,持股比例为52.95%,同时还是其第一大客户和供应商。根据披露,2017年-2018年,淮矿集团(含子公司)连续两年为华塑股份第一大客户,产生的销售金额为1.67亿元、1.53亿元,分别占华塑股份销售收入的4.23%、3.49%; 2019年,淮矿集团为第二大客户,销售金额达1.75亿元,占华塑股份销售收入的3.83%。

另一方面,2017年-2019年,华塑股份向淮矿集团下属公司(不含工程设备)合计采购金额分别达到11.12亿元、9.10亿元、6.11亿元。以合计采购金额计算,淮矿集团连续三年被列为第一大供应商。2020年1-6月份,华塑股份对淮矿集团下属公司采购金额合计达2.13亿元,占比14.64%,淮矿集团在当期被列为第二大供应商。

第一大客户和供应商是同一家公司,那么市场会关注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其中问题应当说明。混乱不仅于此,淮矿集团甚至存在为发行人代缴纳社保等情形……对于华塑股份而言,这其中的问题说不清,势必将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谈及此点,华塑股份招股书解释称,淮矿集团业务范围涵盖煤炭开采销售、建筑施工、煤化工、民用爆破、物流商贸、金融服务等。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企业基于各自业务发展需要,在遵循市场化交易的原则的基础上,发生相关交易具有合理性,但这种无头无尾的解释说了基本等于没说。

资产负债率高 债务负担过重

从财务指标看,华塑股份的偿债能力风险备受关注。招股书显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0.41%、75.69%和60.51%;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22倍、0.33倍和0.24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17倍、0.26倍和0.18倍。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对于市场竞争激烈的化工企业而言,这些指标已经亮起了红灯。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末,公司总负债为53.58亿元,其中流动负债31.30亿元,而此时,公司的流动资产仅有7.66亿元。

本次IPO,华塑股份拟募集资金14.02亿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主要用于以下项目:2*300MW 热电机组节能提效综合改造项目;年产20万吨固碱及烧碱深加工项目和年产3万吨CPVC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在这四个项目中,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就占4亿元,为使用资金最多的项目,可见,其债务负担明显过重。

华塑股份对此的解释是,公司项目建设投入较大,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借款、股东投入和自发性流动负债满足自身对资金的需求,若公司出现不能持续获得金融机构融资、及时收回客户货款、及时支付短期大额资金等情形,公司将面临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安全、环保不到位 多次被行政处罚

华塑股份所在行业为化工行业,生产过程涉及危险化学品,其一旦处理不好,将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很大危害,而不幸地是,华塑股份及其下属公司近年来受到多起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除了2020年2月份因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被罚34.9万元以外,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华塑股份及其子公司受到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共5起、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共7起、受到其他方面行政处罚共2起。

其中,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方面,华塑股份涉及3起,合计处罚金额达10.9万元;全资子公司无为华塑涉及2起,合计处罚金额达2.9万元。环保处罚方面,华塑股份涉及4起,合计处罚金额达40万元;无为华塑涉及3起,合计处罚金额达25万元。

其中,作为一家国企,华塑股份因串联垄断被发改委巨额处罚一事格外令外界关注。

根据招股书披露,2017年9月25日,华塑股份因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过程中,存在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受到发改委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华塑股份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即2022.66万元。这也是招股书披露的最大一笔罚单。

华塑股份的这次IPO之路能否顺利?其上市路上的这些“拦路虎”能否得到合理解决,相关问题能否得到合理解释?这些还有待时间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