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牧舟

来源:GPLP犀牛财经

2020年12月31日,吉林银保监局公布2张罚单,剑指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及其相关责任人。

处罚信息显示,吉林信托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违规提供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业务报告。对此,吉林银保监局对吉林信托罚款140万元,同时对其相关责任人蔡宇鹏做出警告处分。

据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蔡宇鹏对吉林信托违规提供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做出警告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2020年吉林银保监局对吉林信托作出的第二次处罚。

2020年8月3日,吉林信托因未严格审核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性,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被罚40万元。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