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山推股份
昨日山推股份因为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违规者 | 违规者与公司关系 | 违规类型 | 处理单位 | 处分措施 | 处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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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80 | 山推股份 |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出具警示函 | 0 |
000680 | 山推股份 |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其他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出具警示函 | 0 |
数据来自 萝卜投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1、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机械)持有四川西建山推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6月成立,以下简称西建物流)21%股份;全资子公司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进出口)持有北京盛天弘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03月11日成立,以下简称北京盛天弘)48.48%股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规定,西建物流和北京盛天弘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年度,楚天机械向西建物流销售货物1090.55万元;根据相关转账协议安排,楚天机械新增对北京盛天弘债权160.15万元;山推进出口向北京盛天弘采购货物145.28万元,购买北京盛天弘持有的楚天机械18.22%
股权,交易价格861.79万元。在2015年年度
报告中,公司未披露与西建物流、北京盛天弘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2257.77万元,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个别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2015年11月,山推进出口购买北京盛天弘持有的楚天机械18.22%股权,交易价格861.79万元。该交易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信息披露条件,但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七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2、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1)公司对已出现减值迹象的部分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未充分计提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确认并经审计机构补充审计,公司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13.44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8.25万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63.68万元,导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虚增586.27万元。(2)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一是未抵销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677.67万元,其中应抵销未抵销的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515.67万元,应收、应付款项162万元;二是未抵销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背书的票据,导致期末公司已背书且尚未到期的票据多计1887.72万元。公司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与实际不符。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最早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5年4月8日、2016年4月8日。但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记录,相应年度报告初步数据形成时间应不晚于2015年3月15日、2016年3月15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1、未按规定抵销应合并抵销事项: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一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山推欧亚陀机械有限公司和山推结构件有限公司向山推股份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未按规定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导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52.9万元,少数股东权益增加52.9万元;二是未按规定抵销公司向联营公司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8.23万元。2、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计量和披露收入:一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进出口)出口收入以报关单日期确认收入,与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不一致;二是山推进出口发生的出口业务在2015年度均采用年初人民币兑美元汇率6.119折算,与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外币业务会计政策不一致;三是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存在242.33万元收入跨期情形;四是公司未按应收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导致多计收入48.59万元,多计财务费用23.9万元。
1、未按规定抵销应合并抵销事项: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一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山推欧亚陀机械有限公司和山推结构件有限公司向山推股份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未按规定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导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52.9万元,少数股东权益增加52.9万元;二是未按规定抵销公司向联营公司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8.23万元。2、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计量和披露收入:一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进出口)出口收入以报关单日期确认收入,与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不一致;二是山推进出口发生的出口业务在2015年度均采用年初人民币兑美元汇率6.119折算,与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外币业务会计政策不一致;三是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存在242.33万元收入跨期情形;四是公司未按应收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导致多计收入48.59万元,多计财务费用2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