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韫匿

来源:GPLP犀牛财经

11月17日,创新医疗(002173.SZ)发布公告,因拟在 2020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创新医疗收到浙江证监局的监管问询函。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向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程序和提案内容等在形式上符合规定的,召集人必须在收到提案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对此,证监局要求创新医疗说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创新医疗相关人员能否在接收临时提案的时限内正常履职。

此外,创新医疗是否通过一些方式对其他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设置障碍,如在规定时限内拒收股东的临时提案,证监局要求创新医疗说明具体情形。

证监局还提出质疑,创新医疗在《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披露指定的联系电子邮箱,此邮箱是否在2020年11月12日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如有,创新医疗需说明是如何处理的,以及创新医疗是否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创新医疗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创新医疗同一天公布的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显示2020年11月17日,创新医疗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因创新医疗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书面函件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距离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1月25日已不足10日,不符合相关规定,均为无效提案。

另外,创新医疗股东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富提交的提案资料未提交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创新医疗董事会不同意将上述无效临时提案提交创新医疗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据了解,11月17日,创新医疗还发布公告称,为了解相关情况,证监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9点对创新医疗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