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财经》 赵超/文

11月16日,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声迅股份,003004.SZ),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确定IPO发行价格为20.26元/股,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11月17日(T日)15:00同时截止。声迅股份一家以智能技术和物联网平台为核心的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和运营服务提供商。

《电鳗财经》注意到,声迅股份在招聘应届生时,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公司承诺给员工李燚办理北京户口,但未落实,被员工索赔。在李燚与公司交流中,聂X回复邮件称:此事公司人事一直在努力,近期我请公司领导过问了,其询问的结果是没有最后结论,类似学生有300名。

此外,声迅股份实控人为谭政和聂蓉之子谭天,合计持有公司13.55%股份,远高于其母亲聂蓉持有公司股份6.19%,但并未认定为公司实控人。

招聘涉嫌虚假宣传 承诺办理北京户口未落实

《电鳗财经》注意到,声迅股份在校招时,存在虚假宣传的悬疑,公司曾承诺给一名员工办理北京户口,但最终未能落实。

一则法院判决显示,李燚称,北京声迅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声迅安防)是声迅股份全资子公司。其于2013年8月21日入职,两公司存在交叉用工情形,在不同阶段分别向李燚发放工资、为李燚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6月1日,因两公司未按承诺解决北京户口,李燚提出辞职申请,2015年7月1日获批准离职。李燚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两公司未为李燚办理北京户口、未告知李燚具体原因、亦未提供北京市人事部批复证明,使李燚于选择工作时丧失部分就业机会,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两公司应就此进行赔偿。

经查,2013年8月5日,李燚与声迅股份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载明:双方一致达成聘用与服务意向,待北京市人事部批准引进接受后即予以实施。。。。6、双方约定,对李燚的引进接收以北京市人事部的正式批复为准。

此后,李燚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但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市户口。

在此期间,双方存在以下电子邮件往来:2015年3月6日,李燚向聂X发送电子邮件,题为《关于落户的问题》,主要内容为:聂总,您好......今天下班前,我和人力资源部安总谈过。她说公司答应为我办理的北京户口应该是下不来了,我从2013年8月入职起公司就开始为我办理落户相关事宜,花费了很大的心血,造成今天这样的结果,肯定不是大家所愿,我也能够理解。但我不能接受的是,如果不能办理为什么不能及时向我反馈相关信息,导致拖了一年半多,如今户口档案的去向都成了问题,如果不是我一直追问,公司至今仍没有明确答复......。

2015年3月10日,聂X回复邮件称:此事公司人事一直在努力,近期我请公司领导过问了,其询问的结果是没有最后结论,类似学生有300名。

在一审庭审中,李燚主张因声迅公司承诺办理北京市户口,故其接受了较低的工资,并按照要求配合办理了相应手续,现未能成功办理北京市户口,故应视为是公司未能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其据此理由辞职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声迅公司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至于损失15万元系其估算,无法就实际损失举证。经询问,声迅安防公司认可在招录李燚时曾经表示可以办理进京落户,但并不承诺最终的办理结果;公司确有办理北京户口的有限指标,公司业已给李燚办理了户口进京手续,但相关的政府人事部门没有审批通过,也没有告知具体原因。

本案审理过程中,声迅安防公司、声迅股份未就此举证。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关系亦应遵循合法、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结果,即用人单位通过招聘过程中所展示的薪酬、福利、发展前景等优势条件招揽人才;劳动者通过求职过程,在数家用人单位间选择更有利于自我价值实现的职业平台。本案中,李燚与声迅安防公司间即是通过上述的双向选择,达成了彼此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然而,李燚在与声迅安防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与声迅安防公司的上级公司,即声迅股份公司签订了《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就落户北京问题进行了约定。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户籍系供户籍机关记载人口信息使用,然而基于社会生活实践,户籍在一定程度上亦与就业、就学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故显然该落户协议的签署与双方间最终达成用工合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紧密相关。即本案中,双方间户籍约定成为李燚接受声迅安防公司工作邀约的前提条件之一。故在此情况下,声迅股份及其下级公司声迅安防公司即应积极履行、落实其在招录员工过程中所开出的优厚条件。

本案中,声迅安防公司虽主张由于客观原因未能为李燚办理落户,但其公司未能就此举证。

另为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虚构或者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信行为。法院认为,李燚以声迅安防公司未按照约定解决北京户口、未满足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据上,结合李燚的工资标准及在职期间核算,声迅安防公司应向李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李燚在与声迅安防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与声迅安防的上级公司,即声迅股份签订了《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就落户北京问题进行了约定,该落户协议的签署与双方间最终达成用工合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紧密相关,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目的之一。故声迅股份及其下级公司声迅安防应当积极履行落户义务。

上述两家公司虽均主张由于客观原因未能为李燚办理落户,公司方没有过错,但就此没有提供依据加以证明,作为用人单位的声迅安防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为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虚构或者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信行为,判令声迅安防向李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声迅股份、声迅安防称,由于客观原因未能为李燚办理落户,公司方没有过错,但就此没有提供依据加以证明,公司为何没有提交证据?2015年3月10日,聂X回复邮件称;近期我请公司领导过问了,其询问的结果是没有最后结论,类似学生有300名,公司是否都没有为这300名学生办理北京户口?

实控人时隔20多年弥补出资瑕疵

声迅股份的前身声迅有限于1994年1月28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验证截止1994年1月10日,投资者北科院、无线电八厂已将投资款14万元存入北京中惠会计师事务所试验区分所开户银行—工商行大钟寺城市信用社账户内。

声迅有限设立时,总出资额为50万元。其中,北科院、无线电八厂分别出资7.5万元、6.5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15.00%、13.00%。谭政出资6万元,出资比例12%。

《验资报告》(惠验字(1993)0421 号)及《验资报告(补充报告)》中验证的50万元出资款,在汇入北京中惠会计师事务所试验区分所的验资账户后,仅用于出具验资报告用途,后续资金未划转至声迅有限账户中。

1994年5月,谭政等6名自然人股东通过现金、已预付的开办费、代付材料费等方式完成出资,合计36万元。声迅有限设立时无线电八厂并未实际出资。1995年4月,无线电八厂将6.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聂蓉。聂蓉于1995年以代付货款的方式,完成6.5万元出资。

《电鳗财经》注意到,由于上述实际出资与股东约定的出资形式不一致,且该等出资未经会计师验证,出资程序存在瑕疵。为保护公司利益,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于2017年10月以资本捐赠的方式分别将36万元及6.5万元汇至公司银行账户,以规范本次出资瑕疵。

声迅有限设立时北科院并未实际出资。1995年4月,北科院向声迅有限补足了本次7.5万元出资。类似的情况,在声迅有限后续增资中也存在。

北科院在1995年就补足了出资,为何谭政、聂蓉在时隔20多年后的2017年,才规范出资瑕疵?

高管集体换血

根据反馈意见,声迅股份报告期初的6名董事中,除了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两人外,其他董事全部更换,监事会3人更换2人。财务总监发生变化。

发审委要求声迅股份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原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效。

报告期初,声迅股份的董事会成员为6人,由谭政、聂蓉、楚林、柳晓川、刘治海、张继德组成。

2017年6月10日,声迅股份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谭政、聂蓉、刘建文、吴克河、张继德、齐铂金、谭秋桂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张继德、齐铂金、谭秋桂为独立董事。其中,上届董事会中,楚林、柳晓川、刘治海不在董事会名单中。

2017年12月,担任公司董事仅半年左右的吴克河,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此外,声迅股份高管管理人员也存在变动情况。

报告期初,声迅股份总经理由谭政担任,副总经理由聂蓉、楚林、刘建文担任,董事会秘书由刘建文担任,财务总监由凌雪梅担任,技术总监由余和初担任。

2017年初,凌雪梅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

实控人认定存疑

《电鳗财经》注意到,声迅股份实控人为谭政和聂蓉,两人之子谭天,合计持有公司13.55%股份,远高于其母亲聂蓉持有公司股份6.19%,但并未认定为公司实控人。

谭政和聂蓉为声迅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谭政直接持有公司1173.54万股股份,占IPO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9.12%,聂蓉直接持有公司380.16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19%,且谭政通过天福投资间接控制公司48.21%的股份,故谭政、聂蓉二人合计控制公司73.52%的股份。

谭政、聂蓉之子谭天,1990年出生,且为声迅股份控股股东天福投资的第二大股东,但声迅股份未将谭天一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谭天直接持有声迅股份132万股股份,占IPO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15%;同时谭天持有天福投资23.64%的股权,天福投资持有声迅股份48.21%。

按照上述计算,则谭天通过天福投资,间接持有声迅股份11.4%股份,合计持有公司13.55%股份,远高于其母亲聂蓉持有公司股份6.19%。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声迅股份未将谭天认定为公司实控人的原因是什么?公司是否需要重新认定实控人?

针对上述问题,《电鳗财经》向声迅股份发送邮件求证,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公司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