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出品 文|李万民 编|深海

9月22日,天山生物复牌,开盘即跌停,报27.73元/股,随后在资金的暴力打开跌停板,后再度掉头向下,至上午收盘,股价报收于28.58元,下跌17.54%。

在此前一天,证监会表示,近期,"天山生物"等股票价格短期异常波动,市场高度关注,证监会对有关异常交易立案调查。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与此同时,天山生物也在9月21日公布了核查结果,称目前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其他重大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股价暴涨期间,还牵出一起冒名事件。

股价一度暴涨5倍

天山生物是一家畜牧业上市企业,是国内最大的牛品种改良产品及服务提供商之一。2012年4月,天山生物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上市以后,天山生物的业绩有一半时间在亏损,营收从2016年达到顶峰的3.75亿元后一路下滑。2018年,天山生物因收购大象广告遭遇"合同诈骗"造成年内巨亏19.5亿元,相当于亏掉了整个公司的市值。2020年上半年报公布后,天山生物归母净利润亏损764.79万元,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8月19日,天山生物股价毫无征兆地涨停,当日涨幅达9.95%,报收于6.41元/股。此后20天,天山生物屡次涨停,至9月8日收盘,公司股价已累计上涨约5倍,共11次登上龙虎榜。天山生物股价暴涨引发深交所关注。自9月9日开市起,天山生物停牌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天山生物的业绩并不足以支撑股价。从公司基本面看,天山生物2018年、2019年连续亏损,2020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为-764.79万元。

公开披露信息显示,其全资子公司通辽天山牧业从事肉牛育肥业务,截至目前存栏量596头,且尚未出栏,经营时间较短,未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产生贡献,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此外,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正处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

公司业绩不佳,股价仍然暴涨,究竟是为什么?9月3日,深交所将天山生物列入重点监控股票,并分析认为,8月19日以来9个交易日,天山生物股票交易炒作迹象十分明显,短线资金接力炒作,大量投资者盲目跟风,机构投资者参与度低。但在深交所提醒之后,天山生物股价依然涨停。

直到9月8日,深交所再次表示,监控中发现,部分投资者在交易"天山生物"等股票过程中存在异常行为,深交所对相关投资者从严采取监管措施,全面排查交易情况,第一时间将异常交易线索上报稽查部门。同时,天山生物因股价大幅上涨,触发异常波动标准,深交所依规再次对其要求停牌核查。

"爷公司"被冒名顶替

天山生物的股价炒作,将公众目光吸引到了此事的"获益者"——天山生物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刚身上。

天眼查显示,天山生物控股股东为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山农牧业),天山农牧业的全资控股股东为智本正业,而李刚是智本正业持股98%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穿透后,李刚持有天山生物21.68%股份。截至9月8日收盘,天山生物的股价达到34.66元/股,李刚的财富增值近20亿元,超过8月19日之前天山生物的市值。

然而,雷达财经搜索智本正业官网,却发现这是一家互联网股票配资公司。官网介绍,智本正业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配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主要从事证券软件研发、金融信息服务等业务。公司提供股票配资服务,杠杆可达2-10倍,VIP会员的配资杠杆最高可达12倍,最高可配2000万元。

在媒体相关报道发出后,智本正业和天山生物表示,这并非事实。公司网址使用权已于2020年3月21日到期,因未续费目前无法使用。目前公司无网站,已向上海浦东新区网安中心举报,并已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发出ICP备案注销申请。该网站,是冒用了智本正业的公司名称。

雷达财经以投资人身份联系到微信名为"智本正业"配资网站客服,问及公司目前情况,客服称,还在正常运营,没有影响。当雷达财经问及最近媒体报道"智本正业网站被假冒"一事,客服称,"这是天山生物最近成为了热点事件,做了一下公关,你自己都不懂得想一下吗?这些都是公关的,这样的话,我们配资平台才可以继续进场运行,也不会被监管,懂吧?"

配资公司冒用智本正业名义、营业执照的行为如果属实,将会触犯哪些法律法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如果冒用别的公司的名义或营业执照: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冒用别的公司名义或营业执照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可能触犯《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关于"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也可能触犯《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关于"欺诈导致合同可撤销"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李亚还表示,该行为也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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