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创始人宋卫平


乐居财经 胡益健 发自杭州
宋卫平等来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2019)京行终9789号。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55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50679号《关于第17475393号“幸福绿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第17475393号“幸福绿城”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这份判决书,在2020年4月7日被公开挂了出来。
官司并不复杂,是关于“幸福绿城”的商标纠纷。
2014年,绿城物业服务集团(2869.HK)(下称“绿城服务”)研发上线的“幸福绿城”APP,这是绿城服务推行“智慧园区”的移动应用,至2015年底,该应用已覆盖140多个住宅园区超13万户家庭。
在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情况下,2016年12月,绿城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幸福绿城”,但这一商标已被绍兴越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绍兴越匠”)抢先注册。
判决书显示,绍兴越匠的原股东之一是该幸福绿城APP的注册用户,且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绍兴越匠的另一股东还在绿城服务任职。“越匠公司在明知绿城公司已在相关领域广泛使用'绿城'和‘幸福绿城’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善意。”
针对绍兴越匠的第17475675号“幸福绿城”商标,绿城服务认为其已构成恶意抢注,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2018年4月,这一异议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两个月后,绿城服务的关联公司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绿城控股”)对该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绍兴越匠的“幸福绿城”商标在第9类商品中与计算机相关的部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绿城控股对上述裁定不服,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裁定,绍兴越匠“幸福绿城”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4月7日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绿城控股部分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并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裁定绿城控股提出的请求。
“幸福绿城”中有着“绿城”字眼,该商标申请人为绿城服务,其曾为绿城控股的子公司。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绿城控股的法人为宋卫平的妻子夏一波,宋卫平为董事,而绿城控股及母公司信益集团均由宋卫平、夏一波和寿柏年控制。
2015年,绿城控股退出绿城服务股东行列;2016年7月,绿城服务登陆港股,成为当时中国市值最高的上市物管企业。尽管从股权关系上看,绿城控股不再是绿城服务的股东,但双方仍属于关联公司。宋卫平、夏一波、寿柏年全资持有的Orchid Garden Investment,目前拥有绿城服务34.65%的股份。
在上述看似寻常的商标纠纷背后,外界更感兴趣的是,四年前绿城中国(3900.HK)重组蓝城后,已淡出绿城中国的宋卫平还在继续使用“绿城”相关商标。“绿城”系列商标的归属到底是谁?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显示,第一件“绿城”商标是由绿城中国于1997年7月申请,随后绿城控股作为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绿城”、“绿城房产”等商标及服务标志。2006年,绿城控股与绿城中国订立商标许可协议约定,允许后者免费使用上述商标;对于当时的宋卫平而言,“绿城”商标的使用不过是左右倒右手。目前,宋卫平及夏一波在绿城中国持股不足10%。
据绿城中国官方网站介绍,在2013年1月22日,“绿城房产(GREEN TOWN)”(注册在第36类商品,注册号为第1354911号)荣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三年前,在以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持有人的众多商标中,确定选择使用在第36类商品上的 “绿城房产GREENTOWN及图”作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主商标。 
至2016年6月订立商标转让及补充协议前,绿城控股、绿城中国及关联公司在中国国内申请的“绿城”相关商标达165件。
2016年,绿城中国重组蓝城代建业务,商标转让及补充协议显示,绿城控股同意向绿城中国或其指定公司转让合共15个项目由绿城控股于中国或香港注册的“绿城”系列商标,而绿城中国同意促使转让由绿城房产注册的“育华”商标予绿城控股,而无需任何费用。
对于“绿城”系列商标的使用,双方亦有明确划分:绿城控股现有业务仍可使用“绿城”商标,在未来的业务上,只要是非房地产开发业务、以及与绿城中国不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上都可使用。同时,绿城中国旗下建设管理业务、酒店业务和高端装修业务将上市,绿城控股也要同意转让与上述业务相关的“绿城”系列注册商标予绿城中国。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显示,在2016年7月后,绿城控股申请了26件“绿城”商标,其中,23件集中于2017年11月9日申请。
而于该协议订立后赴港上市的绿城服务依然保留了“绿城”的相关元素。据其招股书,2014年12月30日,绿城控股与绿城服务订立商标许可协议,同意绿城服务及成员公司在中国使用“绿城”图形商标及“绿城房产”中英文字商标。该许可协议的期限至商标届满日期止。除上述两件授权使用的商标外,截至目前绿城服务还申请了包括“绿城生活”、“幸福绿城”、“理想绿城”在内的80件商标。
绿城控股、绿城中国之间的商标归属看似已经理顺,不过,在去年,绿城中国旗下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绿城房产”)则因“理想绿城”商标与绿城服务再出现交集。
2018年2月,绿城房产申请注册29287238号商标“理想之城”,但商标局认为,该申请商标与绿城服务的“理想绿城”已构成近似商标,对此申请予以驳回。随后,绿城房产提出复审申请。
2019年4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驳回了复审注册申请。同年6月,绿城房产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案由是商标局对“理想之城”做出驳回复审决定。
在上述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诉讼中,绿城房产认为“理想之城”为自己所独创,且已经投入使用,在指定使用的项目上具有较大知名度,与自身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对于这起纠纷,法院的一审判决为,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理想之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复审决定。目前,该纠纷暂无更新进展。文章来源:乐居财经